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女性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並宣告該法條即日起失效。對釋憲結果,勞動部表示,身為行政機關,當然受解釋案拘束,並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意旨,持續檢視勞動相關法令政策。但勞動部說,第49條第3項規定女性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及第5項禁止懷孕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應不受影響。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且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女工宿舍時例外。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對女性夜間工作之特別規定,有其歷史脈絡,他指出,最早是從工廠法過度,民國73年8月1日勞基法施行後就有該法條,但原本限制更嚴格,規範女性從事夜間工作的行業必須有關國家經濟發展,並實施晝夜輪班,若有例外則須經過工會或勞工本人同意,且要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黃維琛進一步說,民國90年召開全國性經發會會議,當時經勞資雙方、社會各界討論後,考量行業變化大,決定鬆綁女性夜間工作限制,拿掉行業與晝夜輪班限制要件,並改成必須經工會同意,若沒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若只有勞工本人同意則不算數 ,並於民國91年12月25日上路。
黃維琛說,司法院今解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勞動部作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解釋案之拘束,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意旨,並持續檢視主管法令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性別平權。
他強調,關於第49條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不在這次釋憲處理範圍,應不受影響,勞動部也將盡快邀請學者專家釐清、研議是否有其他條文受釋憲結果牽連。
轉載自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