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19)日正式公告2021年國人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9.2萬元,明年5月綜所稅申報可適用,預估本次調整後,全台受益戶數共約229萬戶,較去年增加21萬戶。
財政部表示,基本生活費是參照主計總處所公布的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計算而來,2020年國人所得中位數為320,265元,按該中位數60%計算,訂定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9.2萬元。
財政部表示,去年度基本生活費為18.2萬元,本次上修1萬元至19.2萬元,創下歷年來最大調幅。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每個申報戶按財政部所公告的基本生活費,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算出全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依法不得進行課稅。
以四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今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年度減少4萬元,也就是以5%稅率換算,可以減稅2,000元。
實務上而言,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基本生活費仍須和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比較,比較對象包括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以及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照等五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若家戶的基本生活費合計數,大於上述所有免稅額及扣除額總額,較高的差額部分,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的精神。
轉載自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