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延續第一篇的文章,既然勞基法中規定,
當勞工發生職災的時候,企業負有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但其中勞保給付的部份又可以充抵企業的職災補償。
那麼,勞保的職災給付=企業的職災補償嗎?
究竟企業是該先墊付?還是等勞保給付下來就好了呢?
讓小編來為大家整理
職災給付vs職災補償 差異比較~
勞基法中名詞=勞保條例中的名詞 | 項目 | 職災補償(勞基法) | 職災給付(勞保條例) | 備註 |
薪資補償=傷病給付 | 計算基準 | 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
起始日 | 自不能工作之首日 |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 ||
第一年 | 工資全部數額(100%) | 平均投保薪資之70% | ||
第二年 | 工資全部數額(100%) | 平均投保薪資之50% | ||
支付日 | 應發給工資日 | 每15日可申請一次、申請後約3週給付 | ||
第三年 | 若勞工 | 無 | ||
(1.) 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 ||||
(2.) 但不符合勞保認定之失能標準。 | ||||
則可一次發給40個月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之責 | ||||
支付日 | 15日內 | 無 | ||
殘廢=失能 | 給付認定 | 同勞工保險條例認定表準 | 依勞工保險條例認定標準 | “工資”與”投保薪資”之差異,企業仍需補足
失能給付相關規定,請參考勞工保險條例53~57條 |
支付日 | 無 | 無 | ||
醫療費用=醫療給付 | 支付範圍 | 「必需」之醫療費用 | (1.) 免繳或核退健保之自付額。 | 若診斷証明開出需自費的診療項目,就算是“必需”之醫療費用,企業必需負擔喔 |
(2.) 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 | ||||
支付日 | 無 | 無 | ||
死亡補償=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5個月平均工資 | 無遺屬:1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若無符合勞保條例63條資格之遺屬,則視同無遺屬 |
有遺屬:5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
發給日 | 3日內 | 申請後約3週給付 | ||
遺屬津貼 | 40個月平均工資 | 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年金給付標準,請參照勞工保險條例63~63-4條 | |
年金給付:具符合勞保條例63條規定之遺屬,可選擇按月年給付 | ||||
支付日 | 15日內 | 申請後約3週給付 |
由上述對照表可知,勞基法及勞保相關之給付認定標準,是有落差的….
那麼,「勞保給付可充抵職災補償」的作業,實務上要如何進行呢?
簡單講,就是若勞工不願意返還,企業可以提告….
但我們都知道,除非是非常大的職災金額,否則走司法程序並不符合時間和成本效益
況且,為了勞資和諧,企業大概也都不希望與勞工走到要兵戎相見的這一步…
因此,我們處理的實務上,會建議在先行支付補償金(包含工資補償)的時候,先擬定「墊付」聲明(或墊付協議)
也就是說,先跟勞工講好,錢是先墊付給您的,等到勞保給付核發後,就請勞工依約返還~
比較能夠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喔~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59、60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30、31、32、33、34、34-1條 |
勞動部函釋 | (74)台內勞字第 328548 號函 (90)台勞動三字第 0024722 號函 (84)台勞動三字第 112977 號函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19、29-1、34、36、39、41、43、64條 |
有關職災相關申請書表,可至下列網址下載: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D7G08ym4Pj8%3d
以上資訊提供給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來電或來信討論 ☎ 03-357-7001 ext: 331 📩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