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可以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勞動部表示,經濟部評估「製造業等4行業」的輪班人員,在特定情況下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需求,而商請勞動部公告,增列4行業輪班人員適用該項但書規定、約影響10萬勞工,並從6月13日生效。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曾公告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輪班人員,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有關變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規定。
勞動部說明,考量近期疫情持續,確診及隔離人數相較去年三級警戒期間更甚,製造業等4行業確有人力調度吃緊,導致供貨不及或無法運作之虞,經濟部評估認有比照第三級警戒時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需求,經會商勞動部,今年6月13日至9月30日止,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勞動部表示,此次也新增「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之輪班人員」得適用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之例外規定,係因經濟部評估,該6家企業均為鋼鐵產業,與前已指定適用的16家鋼鐵業事業單位相同,均屬連續性製程,再加上人員專業度高,臨時人力或其他產線人力難以取代,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也因勞雇雙方有共識,請勞動部公告之。
勞動部強調,上開行業及事業單位經公告後,如欲於期間內實施,仍應依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須符合公告所定適用期間。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請注意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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