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有些企業為了維護公司的營業利益及維持競爭的優勢, 以避免自家生產方法、製程、技術、配方、程式或客戶名單等資料外洩,
常常會在員工報到時要求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但是員工簽署後就真的有約束效力了嗎? 要如何約定,才能不違反法令,又
能同時保護公司的權益呢?
依法規定,企業若要和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必需符合下列4項要件,才會有效:
一. 雇主有應當受到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如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要保護的優勢技術等。
二. 員工所擔任的職務,能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秘密。
既然是營業秘密,公司就必需訂有相關保密措施,且不是一般員工所能接觸到的,如果員工的職務,不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機
密,就不能要求員工離職後必須遵守競業禁止條款。
三. 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的範疇。
1.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產品或機密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限。
3.競業禁止的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4.競業禁止的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的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四.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有合理補償。
所謂的合理補償,依施行細則規定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員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50%,並且要足夠維持其離職後競業
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實務上法院對於合理補償的金額會參考個案職務級別、薪資及所在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做
為綜合判斷的依據。
★ 需特別留意~只要違反上述項目之一,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即被視為無效。
◎ 其他應注意事項:
ü競業禁止條款,應以書面訂定,且詳細記載約定內容,包含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任職範圍和補償金額,由雙方簽章,各執一份。
ü依法規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在職期間所受領的給付,如獎金、股票紅利等。給付方式應約定在員工離職後一次預先給付或按月給付。
ü雇主若無故或因勞基法14條規定和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最後提醒您~因為營業秘密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協助時,雇主負舉證責任,因此,建立完整的營業秘密保護機制非常重要,這部份可在
勞動契約中訂定完整的規範,如明確合理的保密條款、在職期間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等,並在員工到職時,一定要詳細說明相關規定。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9-1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7-1、7-2、7-3條 |
營業秘密法 | 第 2 條 |
勞動部勞動關 2 字
第 1040127651 號函 |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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