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工會法 加重處罰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為有效抑制雇主從事不當勞動行為,維護勞工權益,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明定雇主不得以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限制勞工參與工會,並將罰鍰從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現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第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立委認為,現行「工會法」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罰則僅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實屬過輕,以致屢屢出現雇主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的違法情事。對此,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工會法」第45條條文,以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督促雇主不得以不利的待遇等影響及妨礙。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另,三讀條文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第2款或第5款規定,未依第1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轉載自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