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們曾在企業危機百科文章裡多次分享過解僱員工時,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算合法,

有人資朋友問,到底什麼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怎麼做才能符合規定?

您是否也和小編一樣困惑,其實翻開各項勞動相關法規,似乎沒有看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相關資訊,

若真要說有,應該是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需符合各項條件,

其中,當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時,雇主負有安置的責任與義務,或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才可以和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應該算是對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所做的明示規範了吧。


另外,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工作權應該予以保障,

實務上,法官在確認勞僱雙方僱傭關係的判決中,通常會以雇主是否已盡力使用各種方法協助勞工適應工作,卻仍無法改善,

因此終止勞動契約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做為判斷雇主是否屬合法解僱員工的依據。


勞動事件法的實施,舉凡所有大大小小的勞資爭議發生時,雇主負最大的舉證責任,

因此要如何證明已盡最大努力安罝輔導員工適應工作,變得更加重要。


若因「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事由,有減少員工必要時,首先需清查公司內部各部門職缺,

是否有和員工原本職務條件相當、工作能力可以勝任,且員工願意接受的內部職位。

若員工的能力暫時無法勝任這項工作,需提供輔導協助、教育訓練及規劃績效改善計畫,

經過輔導、訓練後,仍不能達到公司的期待及要求,才能終止契約,也才算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此,提醒您考核獎懲規則需特別留意:

Ø考核標準需以核心業務的客觀數據做比較。

Ø落實績效輔導程序,訂定改善計畫(期限、項目、標準…等)

Ø確認員工配合程度,是否拒絕改善工作品質、拒絕加班或怠於提出工作報告或內容不實。

Ø給與轉調申請機會。

Ø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


再次提醒您,協助員工適應工作的教育訓練、定期考核、績效輔導等相關資料一定要完整保留,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時,

才能提出佐證。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勞動事件法 第3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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