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不擔任主管職,可以取消主管津貼嗎?

【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疫情雖逐漸趨緩,但景氣復甦的速度卻不如預期,很多企業因訂單量縮減,為了維持公司營運,不得不進行產線整併,
小編接到不少企業夥伴來電詢問,因訂單問題將產線裁撒,原本的產線主管職務也不得不跟著調整,
對於已不擔任主管職的員工,可以取消他的主管津貼嗎?

小編曾分享要合法調動員工職務,依法除了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外,還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10-1的調動五原則

1、必需是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對於員工調動後的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做不利的變更
3、調動後的工作必需是員工在技術及體能上可以勝任。
4、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該給予必要的協助。
5需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公司因整併而調動員工職務,符合第一款經營上所必需的要件、
但因職務調動而將主管津貼取消或調降,到底算不算對員工的工資條件做不利變更呢?

小編以此案例諮詢地方主管機關及查詢法院判例,所得結果整理如下:

單  位

原  則

認  定  結  果

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 降調減薪涉及勞動條件-工資的變更,

未經同意即減薪,已構成違法。

法院判決參考 勞工擔任不同的工作,
所受領工資理當有所不同
未提供主管職勞務,沒有給主管加給,不能算是違法減薪。

對於勞動主管機關而言,未經同意即減薪,已構成違法。

法院對此卻有不同的見解,依照過往判例,法官認為勞工擔任不同的工作,所受領的工資理當有所不同,
不能僅以工資總額減少,即認為雇主對工資條件有不利的變更。
也就是說,在本薪不變的條件下,既然已調任為非主管職務,未提供主管職勞務,沒給主管加給,就不能算是違法減薪
不過,需特別留意,若調動前後的工資差距過大,需考量是否已影響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看來,雇主對員工的調職減薪是否已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令,不同的主管機關各有不同的見解,
可以確定的是,若職務調動違反法規,那麼調動命令可視為無效,員工有權拒絕接受。
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在減薪前先和勞工協商,協商過程需留下書面資料
不然,萬一員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片面變動勞動契約,若判定成立,可處新台幣
2萬~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
業也審慎評估進入司法階段後,需耗費的時間及人力成本是否符合效益。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10-1、21-1、74條
 

法院判決參考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00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上字第 20 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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