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您是否也和小編一樣,會在年終將近時,計算自己剩餘的特休時數要折算現金 ? 還是要安排一趟旅遊,犒賞自己一年來的努力 ?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違法受罰。
根據勞動部統計,近3年(2020~2022年)違反特休規定共1751件、總罰緩5350萬。
為了提醒雇主,勞動部去年11月4日公布雇主對於特休常見的十大違規態樣:
依法,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工享有特別休假排定權,可依照自己的需求排定特休日期,雇主無正常理由不得拒絕,
也不能強制要求勞工一定要說明請假事由,或檢附請假證明才能請休 ;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將罰2萬到1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加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那麼,在急需人力的時候,雇主難道就不能拒絕勞工排休嗎 ?
其實,不然~
同時符合下列三要件,雇主方可單方面否決勞工排定的特休:
1、經營上確實有急迫的需求。
2、與勞工協商調整無效。
3、勞工所排定的特休日期,會影響企業營業自由,導致雇主或第三方重大損害。
依照法院見解,特別休假雖然是勞工的基本權益,具強制性,不過為了維護勞雇雙方的權益,並符合誠信原則,
雇主在經營上確實有急迫的需求時,是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的。
此外,為了穩定公司營運及維持勞資關係和諧,建議企業設立職務代理人機制,以解決工作崗位因人員暫時缺失的困擾,
另外,勞工在排定休假時,也應該事前預告,以便雇主能事前安排人力因應。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38、79-1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 |
法院判決參考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號判決 |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54 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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