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資計算百百種,你搞懂了嗎?

【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努力工作就是為了賺錢、賺錢、賺錢😍

賺錢也許是為了維持生計、存退休金、抑或是為了能即時行樂,行遍天下,

不論目的是什麼,工資絕對是大家最重視的一部份。


每一年主管機關公佈的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中,「
工資」類型相關爭議佔最多數,

其中,又以加班費和資遣費給付問題為大宗,許多雇主誤以為用「本薪」做為計算基準而違規受罰~~


勞動法令中有許多不同的工資名稱,分別有其不同的適用時機,如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各有不同的計算基準,

常讓人分不清,搞得一頭霧水~


就讓小編來為大家釐清不同的工資名稱分別適用哪些時機 ?


提醒您,加班費的給付是以員工每月「
經常性薪資為計算基準,而不是以底薪計算

違反法令可處2萬~10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另外,需留意下列期間
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1. 計算事由發生當日。

2. 職災醫療期間。

3. 生理假、安胎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期間。

4. 病假期間。

5. 留職停薪期間。

6. 合法罷工期間。

7. 非歸責於勞工之停工期間:勞資協商無薪假(減班休息)、颱風假。

8.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


若未扣除上列事項計算平均工資,導至給付不足,
輕者處2萬,重者處30萬~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給付,應按次處罰。

 

提醒您~違法除了公司(雇主)受罰外,員工可依法追補差額,因此計算時一定要特別留意,千萬別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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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2、17、28、50、55、59、79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7-3、10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45-1條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勞動部 91.1.17勞動2字第0910002799號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 84.7.14臺勞資3字第1240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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