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努力工作就是為了賺錢、賺錢、賺錢😍
賺錢也許是為了維持生計、存退休金、抑或是為了能即時行樂,行遍天下,
不論目的是什麼,工資絕對是大家最重視的一部份。
每一年主管機關公佈的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中,「工資」類型相關爭議佔最多數,
其中,又以加班費和資遣費給付問題為大宗,許多雇主誤以為用「本薪」做為計算基準而違規受罰~~
勞動法令中有許多不同的工資名稱,分別有其不同的適用時機,如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各有不同的計算基準,
常讓人分不清,搞得一頭霧水~
就讓小編來為大家釐清不同的工資名稱分別適用哪些時機 ?
提醒您,加班費的給付是以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為計算基準,而不是以底薪計算喔,
違反法令可處2萬~10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另外,需留意下列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1. 計算事由發生當日。
2. 職災醫療期間。
3. 生理假、安胎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期間。
4. 病假期間。
5. 留職停薪期間。
6. 合法罷工期間。
7. 非歸責於勞工之停工期間:勞資協商無薪假(減班休息)、颱風假。
8.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
若未扣除上列事項計算平均工資,導至給付不足,輕者處2萬,重者處30萬~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給付,應按次處罰。
提醒您~違法除了公司(雇主)受罰外,員工可依法追補差額,因此計算時一定要特別留意,千萬別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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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2、17、28、50、55、59、79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2、7-3、10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12、45-1條 |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
勞動部 | 91.1.17勞動2字第0910002799號令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 | 84.7.14臺勞資3字第12402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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