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沒用完雇主應換發工資 每年已開罰上千萬

年終將近!勞動部5日表示,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違者最高罰100萬元。據統計,近年每年約裁罰500件,每年罰款總額約1000萬元。

勞動部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勞動部也提醒,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另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若雇主違法可依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根據統計,近三年每年約有500件因違反規定挨罰,平均每年約開罰1000萬元。

勞動部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為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轉載自 yahoo!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