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妹仔
農曆年剛過完一個月,就接到主管通知要資遣某位不適任同仁,
那麼,在計算資遣費時,剛領完「特休未休」折算的薪資要不要計入平均工資呢?
答案為 “要”。
一、平均工資計算基礎
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為事件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之所得工資總金額為基礎計算,
除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裡的項目可以除外,其它的都要算為工資。
因此,當以下兩個條件符合時,就要計入「平均工資」:
1. 屬於工資。
2. 發生時間為計算平均工資的六個月範圍內。
二、「特休未休」折算薪資是否為工資 ?
因去年度特休未休結算而發給的錢,其實不只屬於單純的特休未休補償, 也屬於工資的一種,
根據勞基法依照曆年制、週年制、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
未行使特別休假權利,約定時間結束後,將特休未休完的部分作結算,屬於年度終結而產生之工資。
三、範例如下
案例一、A員工於114/02/05遭公司資遣,A員工在114/01/05獲得113年度五天的「特休未休」結算之工資。
因二月遭資遣,計算平均工資範圍為113/08/04~114/02/04,114/01/05領取「特休未休」結算之工資需計入。
案例二、B員工於114/08/05遭公司資遣,B員工在114/01/05獲得113年度五天的「特休未休」結算之工資。
因八月遭資遣,計算平均工資範圍為113/02/04~114/08/04,114/01/05領取「特休未休」結算之工資非平均工資範圍不計入。
那案例一到底有多少天的比例應該計入平均工資,主管機關的見解認定,
特休未休折算薪資,法律並沒有特別規定計入平均工資的比例,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
所以雇主在協議多少應計入平均工資時,請務必將雙方協議之結果留下書面資料,並簽名以表示同意此協商,
避免因為法律未規定,又無協商紀錄,而產生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最後,大家在處理特休未休結算時,要注意幾個重點:
1. 薪資計算方式是「未休天數×每日工資」,而每日工資要以年度結束前一天或離職前一天的正常工作薪資為準。
2. 給付時間可以選擇:配合原本的發薪日一起給或是在年度結束後30天內發放。
另外有個重要觀念,如果是因為離職(不管是被資遣、自己辭職還是雙方協議離職)而產生的特休未休結算薪資,
這筆錢是不用算進平均工資裡的喔!
建議雇主可以在年度快結束時主動提醒員工安排特休,這樣對勞資雙方都是雙贏的做法呢!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2條、第38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 |
行政函釋 |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47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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