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25日發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明定雇主不得拒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違者將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同時保障勞工月退休金請領權,可在猶豫期30天內改領一次退休金。
此外,修正條文提升死亡勞工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的權益,請領期限自成年起算10年;並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適用範圍,保障遺屬專戶餘額安全。
勞動部說明,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徵詢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意見並踐行預告程序,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重點包含:
一、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二、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提升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 10 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115 年3月25日發布,除第21條自115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
轉載自 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