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勞退金遺產 被銀行要求償債

鄭姓婦女的兒子生前向台新銀行申請消費借貸未按時還款,2013年2月12日死亡時,還欠銀行24.7萬元及利息。鄭婦在同年月23日向國稅局申報兒子遺產,隔(2014)年4月向勞動部請領兒子的勞退金25.6萬元。台新銀認為鄭婦故意隱匿債務人遺產,要求法院取消鄭婦限定繼承利益,卻因2個原因被法院駁回。

台新銀主張,該筆勞退金也屬於遺產,而鄭婦卻未將該筆款項用來償還欠債,指謫鄭婦隱匿遺產,並意圖使台新銀無法就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受償,已嚴重損害台新銀債權,因而向法院聲請民事裁定,要求鄭婦不得對其兒子的遺產享有限定繼承利益。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請領退休金遺屬的順位為:1. 配偶及子女、2. 父母、3. 祖父母、4. 孫子女、5. 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領取,有未具名遺屬者,由領取的遺屬負責分配。

法院指出,依照法規可知,勞工退休金不得扣押而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且勞退金不論最終歸屬於誰,都與被繼承人死亡後的遺產性質有明顯差異。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是基於法規取得的權利,並非依據民法繼承關係而取得,因此勞退金「自難認係屬遺產」。

除此之外,這起案件的被繼承人(鄭婦兒子)亡故後,向勞保局請領勞工退休金25.6萬元的人並非鄭婦,而是死者的配偶王姓女子,因此台新銀主張鄭婦隱匿遺產,並意圖使台新銀無法受償的指控皆非事實。

再者,死者的配偶王女所領取的勞退金,是基於其「配偶」遺屬身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依法取得的權利,該筆金錢既然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那麼不論鄭婦或實際領取的王女,都無法構成「隱匿遺產或為虛偽記載,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的情況。法院最終判決台新銀行聲請駁回,可再抗告。

轉載自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