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或是員工跳槽將營業機密帶去競爭對手的公司的案例時有所聞,因此勞動部近日研擬行政指導原則,建議企業需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或優勢技術等原因,才能要求員工簽署;且禁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期間每月須提供至少半薪做為補償,最快下月公布。
「競業禁止條款」即是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競業禁止條款爭議由來已久,但因法無明訂,遇爭議時法院見解不一。勞動部原本規劃修訂《勞動契約法》明確規範,但考量修法時間較長,因此先參考法院判決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勞資雙方參考。
勞動部指出,參考原則建議企業必須是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且禁止就業期間最長2年。離職禁業期間雇主需給予至少半薪做為補償,且不得用先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若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屆時到法院恐怕會視為無效。
至於勞工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罰則,勞動部說參考原則並無明訂上限,但有揭示若約定違約金過高,法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減至較合理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