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請假安胎休養期間請假權益,勞動部11月13日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發布函釋,明定懷孕勞工請安胎假期間,遇有結婚、產檢或有親屬喪亡,可改請婚假、產檢假、喪假,即日生效;同時勞動部也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金蓉表示,日前有勞工來函詢問安胎休養期間,若有結婚或產檢必要,能否改請婚假或產檢假,減少病假請假時間。
王金蓉指出,懷孕勞工有長期居家安胎需求者,只要提具醫師診斷證明請假,可併入住院病假計算,2年內、最長可累計請假1年;其中1年期間病假30天是有半薪,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被迫退出勞動市場。。
她進一步說明,安胎假若超過病假1年30天,其餘都無薪,不過公司若設有全勤獎金,雖超過天數無薪,但全勤獎金仍需照常支付,若雇主沒有支付將會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根據規定,目前勞工婚假有8天、產檢假5天,喪假是3日到8日不等,這些假期薪資都需要照發。
勞動部指出,安胎休養請假期間通常比較長,受僱者在請假期間辦結婚登記、產前檢查,或遭逢親屬亡故,如果不能請婚假、產檢假、喪假,都可能因為錯過請假時效影響權益,如果確有需求,且能提出證明文件,安胎休養中也可改請這幾種假別。詢問相關事宜,可撥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由專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