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製造業外勞轉換事由不可歸責雇主,勞動部6月13日發佈函釋,經由地方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意願,且雇主無違法或違反勞動契約情事,雇主名額不會被管制。不過有仲介公司反映,部分縣市並沒有開立相關證明文件,且對於是否不可歸責雇主亦難認定,對此新北市府勞工局說明處理原則,只要勞資協調記錄中說明雙方終止契約的事由,即可將此記錄送至勞動部請求保留雇主名額。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常看到勞資協調會議記錄只有記載到勞僱雙方解除聘僱關係,但卻無法從中看出解除聘僱關係的事由,因此建議仲介公司及雇主,協調記錄的終止契約事由、日期務必詳實記載,且雇主也必須符合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的條件,才能申請不管制名額。
勞動部105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當中增列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為使不可歸責雇主事由更加明確,日前勞動部再透過函示解釋,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