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外展農務工作實務與產業類工作相當,基於法規明確性與審查作業之一致性及避免勞工保險加退保認定等爭議,勞動部修正規定,外展農務聘僱的外國人數為「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平均人數」,目前已有16家外展農務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勞動部108年11月2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9條之十規定。
根據統計,截至11月27日止,有16家外展農務向勞動部申請初招,其中12家核定招募許可共有115人,申請地分別是台中、雲林、彰化、高雄與苗栗。另外,乳牛飼育業申請招募有59件,其中已有3人(1印勞、2越勞)以承接方式從事農務工作。
由於移工來源國要求輸出移工時,需驗證勞動契約,勞動部表示,移工來源國目前泰國及菲律賓已經同意,印尼已提供勞動契約範本,雙方正對契約內容協調,越南則仍在研議。
自108年11月29日起,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以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平均人數為計算基準。
勞動部舉例,甲雇主108年5月10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申請當月則指108年5月,申請當月前二個月為108年3月,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所指期間為108年3月前推1年至107年4月,倘107年4月至108年3月間,參加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人數總計為154人,則國內勞工平均人數為12.83,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人數即不得逾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