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針對聘有外勞的企業,若因業務緊縮或虧損需裁減派遣人員,要求企業辦理徵詢,不過,以往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的要派契約期限屆滿,或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已妥善安排本國籍派遣勞工轉任其他工作等情況,不需辦理徵詢;但即日起規定,無論派遣勞工契約屆滿或轉任其他工作,抑或已轉新要派公司等,要派公司都須辦理書面徵詢其意願。
勞動部104年3月1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2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而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情事相關情形,自即日生效,並廢止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勞職管字第1020503351號令;同時修正「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與「派遣勞工工作動向與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係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還有就是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勞動部指出,要派單位應優先保障本國籍派遣勞工就業權益,先前規定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的要派契約期限屆滿,或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已妥善安排本國籍派遣勞工轉任其他工作等情況,則不需辦理徵詢;不過勞動部認為未能掌握派遣勞工詳細狀況,因此這次將「派遣勞工工作動向與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詳列派遣工動向,契約到期、轉任工作、轉派新要派公司、離職前找到工作、轉回派遣公司後,派遣公司即馬上通知辦理離職等。
勞動部強調,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以及派遣勞工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