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了!勞退新制自提免計入個人所得總額

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於104年5月1日開始申報,勞保局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在103年度內有個人自提退休金,報稅時請確認自提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造成多繳稅款情形。

勞保局表示,參加勞退新制的勞工朋友,在103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法該自提退休金之金額得在當年度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 94年9月30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略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也就是個人自提退休金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萬8千元(15萬元×6%×12個月)為上限。勞工如果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其扣除金額仍以10萬8千元為上限。

勞保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健保費可全額列報扣抵,不受每人每年2萬4,000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限制,而勞保費與其他人身保險費(一般商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係屬非健保類,其列舉扣除額度合計上限為2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