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寒暑假打工 須申請許可證

暑假即將到來,許多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會利用暑假時間在餐飲業或遊樂園打工等短期臨時性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僑、外生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可工作20小時,但須事前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在臺合法工作。

總統6月17日公布《就業服務法》刪除第15條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7條、第17條、第24條、第29條、第46條、第48條及第50條條文。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其中就服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目前隨著臺灣高等教育與國際接軌,愈來愈多外國留學生及僑生來臺進修,如果有打工需求,需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通過後才能工作,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103年度許可案件已達2萬1,036件。

在臺僑、外生共有3萬4,133人,其中僑生有2萬70人、外國留學生1萬4,063人,以馬來西亞、越南、印尼、緬甸與澳門學生人數居前5名。

勞動力發展署說明,目前在學僑、外生工作證是一年發2次,其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6個月,下學期的工作證期效到9月份,該工作證將不需換發,新法於6月19日生效後,僑、外生每周就可打工20小時。

發展署指出,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中(含)以上學校的僑生及華裔學生(港澳地區學生),及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的外國留學生,應具備申請書、學生證影本、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審查費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就讀語言中心者須再檢附學習語言課程1年以上成績證明,外國留學生則需另再檢附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證明或特殊語文專長證明文件。

發展署說,在受理外國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案件時,最常遇到申請文件缺漏情形,以致需要另外補件而影響到申辦時效,例如,檢附的學生證影本未加蓋學校註冊章、護照或居留證影本逾期、外國留學生缺乏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