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膳食補貼 須符合物價水準

雇主向外勞扣取膳宿費,須留意金額是否符合規定,如雇主未代扣膳宿費,將三餐交由外勞自行處理,而由雇主提供食材或補貼時,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補貼金額須符合物價水準,以確保外勞權益。

依規定,外勞入境後3個月內,縣市政府應至外勞工作地執行入國訪視,而近期勞工處訪查製造業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情形時,發現有雇主未按照「外國人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約定扣除膳宿費,有些超過所約定金額,也有部分由外勞自行安排三餐,再由雇主提供補貼。

外勞因飲食習慣與國人不同,有些雇主為避免膳食不符合外勞喜好,衍生後續管理問題,因此未扣全額或完全不扣膳宿費,或是勞雇雙方協商以食材補貼,讓外勞自行烹調。外勞服務科表示,執行入國訪視時,訪查重點包括外國人住宿環境、外勞各項費用金額以及有無超收的情況,若雇主未扣膳宿,訪視員也會了解雇主提供的食材、補貼是否符合物價水準,且有勞僱雙方書面協議,依該處認定,合理金額應落在每個月3千元左右。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實物作價應公平合理,並符合勞工及家屬需要,因此雇主每月得依工資切結書所約定的數額,向外勞扣取膳宿費。若所扣膳宿超過工資切結書約定,且經要求限期仍未改善,勞工處將以工資未全額給付,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外勞服務科並提醒,膳宿費用包含食費、住宿費以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以一日三餐並含例假日為標準,除非是非必要的衍生費用,例如冷氣,可由雙方協調負擔方式、比率。

此外勞工處也發現,有工廠因設備老舊等因素,搬遷至他地或另建新廠時,外勞至新廠工作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地核准函,近期彰化縣執行工廠的入訪時,也會特別提醒雇主留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