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普通失蹤至宣告死亡期間最多長達7年,為了解決失蹤者被雇主退保影響遺屬保險權益的問題,勞動部2月16日作出行政解釋,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遭雇主退保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遺屬得於失蹤者受死亡宣告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死亡給付;新規定已經生效,但法不溯及既往。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說明,依照《勞工保險法》第20條,被保險人可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但是若已失蹤多年才等到法院宣告死亡,保險早就失效。
石發基表示,因勞工失蹤後,雇主多半不願意為失蹤者繼續投保勞保,導致7年後失蹤勞工由法院宣告死亡,但屆時已是退保期間,依規定遺屬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但考量公保、農保都允許失蹤者的遺屬可追溯自退保之日請領給付,加上近日也有勞保局詢問,勞動部決定放寬,以行政解釋,放寬對於《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之認定,使其遺屬得依其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請領勞保及國保死亡給付規定之情形,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