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施行細則與母法有牴觸 不再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之規定,及第38條「特別休假」新規定,將自106年1月1日施行,但勞基法施行細則尚未配合修訂,勞動部30日發布函釋處理過渡階段銜接問題,最新函釋明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24條與關國定假日、特休假相關規定與母法牴觸者,不再適用;勞基法施行細則將在106年6月前完成修正。

另外,《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於105年12月21日公布,其中包括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乘等規定已於12月23日生效;因此勞動部12月23日以釋函停止原有之「休息日加班費僅按加給3分之1或3分之2之計算」等7份相關解釋繼續適用。

勞動部指出,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明年元旦起,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回歸內政部之一致性規範。另《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天數調整」、「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同步自106年施行。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修正有關國定假日、特休假新制規定元旦生效,其中除了勞工國定假日從19天變12天,特休假天數及休假方式都改變,但目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定假日仍有19天,第24條第二款規定「特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以及第三款明定勞工在年度終結日「特休假應休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都與新通過的母法牴觸。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使《勞動基準法》新舊規定順利轉銜、無縫接軌,30日發布解釋令,釋明「與母法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牴觸之施行細則條文不適用」,至於應配合修訂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及研訂母法授權之「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也將於明年6月底前完成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