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有競爭關係的同行工作,勞動部發函指出,「競業禁止條款」不以雇主所在區域為限,包含境內與境外,也就是有商業實質競爭關係的外國也適用,至於是否合理則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實質認定。
勞動部4月12日發函給經濟部、工商團體、外商在台商會與各縣市政府等說明,全球化影響下,高科技人才頻傳遭外國企業挖角,雇主為保護營業秘密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不以雇主所在區域為限,包含境內與境外,也就是有商業實質競爭關係的外國也適用,若有實質競爭行為損害雇主商業利益,若是在境外也包含在內,至於是否合理,最後仍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實質認定,以因應國際經貿現況。
勞基法細則明訂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雇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