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修正草案 網路平台熱議逾千則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8月30日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供社會各界參閱並提供修法意見,截至9月25日,該平台已有1,400多則回應,其中因為增訂仲介從業人員對外國人有性侵、性騷與暴力等經法院判決有罪時,其所屬仲介公司將被廢止設立許可,導致很多人上網留言,應該本、外勞一視同仁保障所有的勞工,勞動部應把全國公司法人、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一併列入適用範圍。

就服法草案收集意見將於106年10月29日截止,彙整後送至勞動部法規會討論。

 雇主遞補應刪除等待期  外勞來台應繳交保證金

網路上修法意見包括,建議加列條文,外勞與雇主經協議不續聘,雇主即可立即聘僱新勞工,不需等待外勞轉出。且因聘僱關係終止,雇主已無義務再負擔外勞食宿及逃逸責任;外勞不管任何理由而逃逸,卻先處罰家庭類雇主3個月不得聘用,但逃跑理由百百種,有時根本不是雇主的問題,這樣極不平等,踐踏雇主及受照顧長輩的尊嚴,應讓雇主仍可先行申請聘僱其他外勞,待抓到逃逸外勞,釐清原委後,若真是雇主問題,再行懲罰雇主;外勞在本國的工作資歷履歷應開放網路查詢。

針對雇主聘僱逃逸外勞,處罰對象應該為勞雇雙方,雙管齊下,才能有效降低逃逸事件發生;雇主遭遇不良之外籍勞工,應給予退場機制;遭遇惡意遺棄導致被照顧者有生命之疑慮情形,應加重逃逸外勞之罰則,以保障被照顧者之權益。

建議外籍勞工入境台灣時,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由政府收取),用於將來一旦發生逃逸,未來罰款及遣返機票由此負擔,如果外籍勞工合法離境(契約終止)時,金額可依據郵局公告之利息,連本帶利退回給外籍勞工。

建議加重嚴懲收容、租借房屋給予逃逸外勞,致使逃逸外勞容易租屋容身,本國人或外籍勞工之罰則應一體適用;嚴懲非法媒介之人(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新聞報導指出逃逸外籍勞工已有專職非法媒介工作、毒品控制、盜採林木等獨立犯罪行為,因此處罰對象應包含本國人及外國人。

不應只有裁罰雇主的條款,卻沒有勞工對雇主或病人施虐或暴力甚至性侵害性騷擾的裁罰,這樣於法顯有歧視不對等的法源依據;神職身分外國人取得容易,來台從事宗教活動應予認可,但須防藍領外國人假宗教之名,行工作之實,破壞國內就業市場與經濟,故建議不宜排除於本法之外或增訂許可外工作之處罰辦法為宜。

  個人違法導致公司廢止  顯見嚴苛比例原則失當

《就業服務法》不是外籍勞工專法,勞動部也不是外勞部,應該本外勞一視同仁保障所有的勞工,如果真的要増訂40條18款19款這種歧視性條款,就請勞動部把全國公司法人、財團法人、政府機關一併列入,保障所有本、外國工作者的權益。

不過也有意見指出,修法新增第40條第18款用意甚佳,但因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個人對外勞性侵行為,因而要廢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許可,顯失比例原則。就業服務機構不可能對所有從業人員均能有效監督,保證其不違法,如因從業人員個人違法行為,而廢止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勢將造成其他從業人員均將面臨失業,已不符合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且此與雇主性侵外勞,僅限制其5年內不能再提出申請,兩相比較,顯見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罰太過嚴苛,建請勞動部修正為先以罰鍰處分,情節嚴重者再以停業或廢止許可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