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雇主應有勞工身心健康措施

為因應工作相關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需要,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日前增訂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明定雇主應採取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相關措施。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醒,後續執行勞檢時如發現百人以上企業未落實執行人因性危害、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等預防計畫,或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事業單位未落實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將依法通知改善,限期仍未改善時,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日前修訂,增訂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明定雇主應採取保護勞工身心健康措施,如人因性危害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等。勞檢處106年底已發函轄內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事業單位調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落實情形,發現有部分事業單位不了解相關法規及如何實施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隨後並召開宣導會,說明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執行作法,共有167人參加。

勞檢處表示,調查結束後仍接獲部分反映雇主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因此特別呼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定雇主應對勞工身心健康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後續勞檢時如發現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未落實執行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規定)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同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或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事業單位未落實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同規則第324條之2規定),限期仍未改善者,將依法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