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避免達到退休條件時卻領不到退休金,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退休金,並在每年三月底前補足當年度退休金差額。根據統計,108年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共計有9萬8千餘家,截至今年6月中旬,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事業單位已達97.7%;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依法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除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應於每年年底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如餘額不足以支付,須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
勞動部表示,108年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計9萬8千餘家,截至今年6月中旬為止,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達9萬6千餘家,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的97.7%,累計提撥退休準備金計830億餘元,而足額提撥率也較107年同期提升約1.5%。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透過地方政府不斷查核,自105年起每年足額提撥率均持續進步。至於目前尚未足額提撥的2千多家事業單位,約有94.3%為30人以下事業單位。另外,事業單位如有引進外勞需求,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時須由地方政府就提撥勞退準備金及提繳新制勞退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資會議等事項開立證明文件,如未依規定提撥,申請案件也會受影響。
為落實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勞動部每年會同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說明會,並由地方政府於年初發文通知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並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自105年執行以來迄今,累計已裁罰232件,裁罰金額2,519萬元。勞動部特別呼籲,今年度尚未補足差額事業單位應儘速依法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