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2018年赴長榮航空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計算勞工平日延長工時的工資少算,以違反勞基法規定開罰5萬元、並要求即日起改善。長榮不服興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罰有理,22日判長榮敗訴確定。
縣市政府為勞工權益,時常不定期對企業進行勞動檢查,桃園市政府2018年7月赴長榮航空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竟以實領本薪、實領職務津貼等工資來計算勞工平日延長工時的工資,以致少算多位員工薪資,以違反勞基法規定開罰5萬元、並要求即日起改善;長榮不服興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罰有理,22日判長榮敗訴確定。
長榮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本案伙食代金的性質是長榮航空免費提供自辦團膳餐盒的替代方案,是屬於補助員工用餐的恩惠性給與,並非勞動的對價,裁罰並不合法。
但桃園市政府指出,依勞基法等規定、法院相關判決均一致認為,勞工薪資結構中的伙食代金因具有「勞動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的給付項目,就屬於工資。本案中,勞工的薪資結構所包含的伙食代金,包括「免稅伙食代金」及「應稅伙食代金」,都是長榮航空每個月給付給空服員等員工的薪水,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自然應列入工資計算。
桃園市政府認為,長榮航空是明知伙食代金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的性質,應屬於工資的一部份,應有故意的違失,退一步而言,縱非故意,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加上長榮航空此次違規,已經是3年內第2次違反同一個規定,因此才依法裁罰5萬元、公佈其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即日起改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長榮航空給付員工伙食代金的要件,是其員工在機場地區工作且工作時間跨越用餐時間即予發給,應具有「勞務對價性」的性質,且已形成固定制度,而符合「給與經常性」的要件,市府開罰及相關處分於法有據。
長榮航空仍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長榮航空違法事實明確,22日傍晚判決長榮航敗訴確定。
轉載自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