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防疫之名限制員工出國 惹議

2020年全球爆發新冠肺炎疫情,2021年國內爆發嚴重本土疫情,當時很多企業為維持營運,紛紛以各種方式限制員工出國旅遊,此舉在疫情嚴重時,雇主的確很容易達到禁止目的,以維護公司利益;但隨著疫情趨緩,雇主持續限制員工出國休假的合理性,將會受到挑戰。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得非常突然,政府到民間防疫作為,因為對勞工基本權益產生限制,影響到勞工私領域及工作外行為,因而對於勞動契約及法規帶來新挑戰。

2020年3月當時全球疫情嚴重,勞動部曾表示,勞工運用休假出國雖屬其私生活領域範圍,雇主原不得加以干涉,但考量到勞工出國易受感染,且回國後必須隔離檢疫14天,因此認為雇主得禁止勞工出國以免影響公司營運,換言之,認為禁出國是勞動契之附隨義務。

在疫情嚴重時,國內企業採行很多手段,最常見如要求員工簽署「海外旅遊風險聲明書」、或是口頭告誡方式,禁止員工出國旅遊或休假。簽聲明書就是屬勞動契約約定或增補工作外行為義務,員工若簽了,就是合意行為;而口頭告誡則是認為禁出國是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

業界要求員工簽署「海外旅遊風險聲明書」更明白表示,「出國返國須居家檢疫或隔離,甚至配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相關既有業務無法遂行下,您清楚並同意配合公司,進行職務調整及調動」;更嚴厲的是,聲明書還明寫著:「如果有違反造成公司營運受到影響,應賠償公司一切損失」。

這樣「海外旅遊風險聲明書」條文任誰一看,勞工心理受到拘束,都不敢出國,雇主以技巧性方式要求員工同意不出國。這在疫情嚴重時,很容易達成雇主希望的目的,也彰顯雇主強勢地位,以此減少公司損害;但限制勞工出國,是對勞工行動自由基本權利的限制,隨著疫情趨緩,雇主限制勞工出國強制性、勞工配合效果,都會出現疑慮,並會凸顯「海外旅遊風險聲明書」的合法性與爭議性,有待勞動部及法律界共同探討。

又例如在去年防疫警戒雖已降至二級,但仍有雇主要求員工在家工作,並要求「員工不得搭大眾交通工具」。雇主僅口頭上要求,並未要求員簽名,亦即屬雇主指揮命令;事實上雇主這項禁搭大眾捷運命令恐已涉侵權。

去年疫情期間也曾爆發移工群聚感染事件,因而很多雇主直接下禁令,禁止移工外出群聚,以維護公司利益;但此舉有限制人身自由之疑慮,更易遭人權團體抗議;比較適合的作法是,先祭出防疫規定及勞動部關於企業防疫的安全衛生規定,原則禁止外出,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如生病或是個人事情要處理等,可以容許一點彈性,以兼顧防疫及合理性,而不要一概禁止。

轉載自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