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來就業服務法第5條這麼重要? Part1

【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近日一則新聞,小琉球民宿業者因房務員徵才廣告限定求職者年紀需25至32歲,被主管機關認定「年齡歧視」,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裁罰30萬元

因違反本法被申訴或裁罰的案例非常多(可參考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為了避免雇主因一時疏失而誤觸法令,小編將就業服務法第5條分二篇來做詳細說明。

首先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禁止就業歧視」。

什麼是「就業歧視」?根據勞動部函釋:雇主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註1)

換句話說,雇主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或受僱員工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對於求職者或員工有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均涉及「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的型態可分為二種:

直接歧視」:明顯以上述18項法定原因的差異為由所實施的不利或差別待遇。

間接歧視」:以非該18項的規範,透過間接的規定或條件來達成排除效果,如『限役畢』、『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歡迎中高齡人士』等。(註2)

千萬別再以為只要不觸及法令規定的18項禁止歧視項目就沒事了喔,間接的用詞也很有可能會違反就業歧視。

營業或職務上的特殊需求而提出特別的限制條件,可不算為違法行為,例如:女性內衣試穿人員、只服務女性客戶的SPA會館,需協助女顧客試穿或按摩全身之性別限定。

當主管機關接獲申訴時,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照個案討論和評估雇主勞動條件的本意是否涉及就業歧視,此時雇主負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合理的佐證,極有可能被判定違法。

特別提醒:面試主管或用人主管的個人好惡不要直接表達出來,更不要詢問和工作無關的問題,務必要小心注意用辭。

所以所以~加強員工法令常識非常重要,避免一時疏失誤觸法令,除了需面對高額罰鍰30~150萬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還會被主管機關公布於官網, 嚴重影響企業良好的形象。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9月04日勞職業字第1010077980號函

註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17日勞職業字第1000089945號函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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