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V編
少子化、勞動力短缺的時代,企業會轉聘移工作為補充性人力來源,
然聘用移工時,也可能發生雇主在契約期滿前需要實行解僱權的狀況,
那麼,無論是經濟性解僱、不適任解僱,雇主也需要付資遣費嗎?
從這裡離開後,他回母國嗎?雇主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我們先理解一個概念,在台灣的勞工無論本、外籍員工都適用勞基法,
這部份可參考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名詞解釋:
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也就是說泛指所有勞工並且未限定國籍。
因此在移工的資遣程序上,與本國籍員工同樣會涉及:1.資遣費 2.預告期工資
不過,除了這二項之外,終究因為移工是外國人,做資遣面談後會出現下列幾種狀況:
- 在台轉換雇主
- 移工返回母國
- 移工選擇逃逸 (行蹤不明)
在不同狀況裡,還會延伸 3.生活照顧責任、4.離境返回母國機票的問題,
說到這邊大家應該有一點混亂了,我們來看整理表比較清楚知道各個狀況需要考量的項目:
考量項目 |
法源依據 |
給付計算方式 |
資遣面談後會出現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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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轉換雇主 |
b.返回母國 |
c.行蹤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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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遣費 |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 滿1年1個月基數,未滿則按比例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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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預告期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16 條 | 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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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照顧責任 |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1379號函 | 負責生活照顧,每月至多可向移工收取2,500元
(菲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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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返回母國機票 |
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資切結書中之議定 | 依實際機票價格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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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表彙整的資訊中,有以下二件事要特別提醒大家:
- 移工為「舊制」人員,資遣費計算是以1年1個月基數計,而非新制 (1年0.5個月基數) 。
- 「生活照顧責任」的部分於函釋中主要說明雇主自引進移工入國之日起,就負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因此無論聘僱關係是否存續,在台期間均須為此負責,直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另有雇主會擔心:如果同意移工轉換雇主 (轉出) 對於接下來新移工的聘用是否會造成影響?
答案是:原則上不會。
為什麼原則上不會?因為在雇主聘用移工名額的規範中,有一段是這麼寫的
「若非歸責雇主之原因,名額不會被控管兩年,因轉出後該名額失效,可重新辦理新名額。」
但前提是”非歸責雇主"之原因,這個部份在確認要轉換雇主時,轉出原因的填寫就很重要了!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也是小編常會被問到的:資遣移工是否需要做資遣通報?
答案是:不需要。
此部份沒有直接的法源或函釋說明,因為他是一個推導的概念,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1 & 33條之涵義,勞動部使用的是「立法目的」解釋,
意思是,資遣通報主要的原因是為了促進「國民」就業,外國人非國民,所以就不包含外國人,無需做資遣通報。
處理人的問題方式及結果有百百種,結果是哪一種,端看你的配合夥伴的功力啦~😆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2 、16 、17條 |
勞動部函釋 |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1379號函 |
就業服務法 |
第1、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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