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工解僱實務指南

【企業危機百科】/ V編

子化勞動力短缺的時代,企業會轉聘移工作為補充性人力來源,

聘用移工時,可能發生雇主在契約期滿前需要實行解僱權的狀況,

那麼,無論是經濟性解僱、不適任解僱,雇主也需要付資遣費嗎?

從這裡離開後,他回母國嗎?雇主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我們先理解一個概念,在台灣的勞工無論本外籍員工都適用勞基法

這部份可參考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名詞解釋

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也就是說泛指所有勞工並且未限定國籍。

 

因此在移工的資遣程序上本國籍員工同樣會涉及:1.資遣費  2.預告期工資

不過,除了這二項之外,終究因為移工外國人,做資遣面談後會出現下列幾種狀況

  1. 在台轉換雇主
  2. 移工返回母國
  3. 移工選擇逃逸 (行蹤不明)

在不同狀況裡,還會延伸 3.生活照顧責任4.離境返回母國機票的問題

說到這邊大家應該有一點混亂了,我們來看整理表比較清楚知道各個狀況需要考量的項目:

考量項目

法源依據

給付計算方式

資遣面談後會出現的狀況

a.轉換雇主

b.返回母國

c.行蹤不明

1.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滿1年1個月基數,未滿則按比例計

2.預告期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 條 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

3.生活照顧責任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1379號函 負責生活照顧,每月至多可向移工收取2,500元

(菲籍除外)

4.返回母國機票

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資切結書中之議定 依實際機票價格訂之

在上表彙整的資訊中,有以下二件事要特別提醒大家:

  1. 移工為「舊制」人員,資遣費計算是以1年1個月基數計,而非新制 (1年0.5個月基數) 。
  2. 「生活照顧責任」的部分於函釋中主要說明雇主自引進移工入國之日起,就負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因此無論聘僱關係是否存,在台期間均須為此負責,直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另有雇主會擔心:如果同意移工轉換雇主 (轉出) 對於接下來新移工的聘用是否會造成影響?

答案是:原則上不會

為什麼原則上不會?因在雇主聘用移工名額的規範中,有一段是這麼寫的

「若非歸責雇主之原因,名額不會被控管兩年,因轉出後該名額失效,可重新辦理新名額。」

但前提是”非歸責雇主"之原因,這個部份在確認要轉換雇主時,轉出原因的填寫就很重要了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也是小編常會被問到的:資遣移工是否需要做資遣通報?

答案是:不需要

此部份沒有直接的法源或函釋說明,因為他是一個推導的概念,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1 & 33條之涵義,勞動部使用的是「立法目的」解釋,

意思是,資遣通報主要的原因是為了促進「國民」就業,外國人非國民,所以就不包含外國人,無需做資遣通報。

 

處理人的問題方式及結果有百百種,結果是哪一種,端看你的配合夥伴的功力啦~😆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2 16 17

勞動部函釋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1379號函

就業服務法

第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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