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承攬商欠薪 勞動部要求公部門先把關給薪

日前發生承攬公部門人力派駐的承攬公司積欠勞工薪資、違法簽訂定期契約等情事,引起外界高度關注。為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勞動部近日修改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要求機關在支付價金時必須先確認承攬人是否已支付勞工薪資。

勞動部今(4)日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在會中表示,為了避免政府機關承攬商積欠勞工薪資,勞動部已經修改「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加強保障政府機關承攬人所派駐勞工的工資及勞、健保等權益。

王厚偉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有四大重點:第一,「強化機關對承攬人派駐勞工薪資之把關機制」,明定機關於支付承攬人採購契約應付價金時,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支付派駐勞工薪資;第二,「確保派駐勞工薪資之權益」,明定機關確有發生承攬人之派駐勞工遭積欠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等情事,機關應依據工程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有關規範處理相關事宜。

第三,「提升機關對承攬人落實勞動法遵之履約監督責任」,明定機關須每年度定期對承攬人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實施稽核,並得委由熟悉勞動法令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以保障派駐勞工之法定勞動權益;第四,「保障自然人承攬人之社會保險權益」,明定機關之勞務承攬採購為自然人承作時,應要求自然人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採購契約編列該保險費用,以保障其職場安全。

根據統計,目前中央承攬人力逾5.1萬人。王厚偉呼籲,各採購機關應將此參考原則相關規定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的重要依據,以減少勞資爭議的發生。

轉載自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