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注意!領失業補助津貼符合條件可多領20%

非自願離職的勞工,過去只有在3種情況下才能加領失業補助津貼: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但從去年《就業保護法》第19-1條修正後,新增「無工作收入的父母」,也就是說單身者的父母只要都沒工作,都可以申請加發給付,每扶養1人按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計算,最多可加給20%,領老年給付的也可以。

勞保局表示,去年《就保法》修正,主要是台灣不婚族越來越多,單身勞工要負擔扶養年邁父母的重擔,尤其遇到非自願離職時,常會備感壓力。為了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安全,去年《就保法》第19條之1修正施行,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新增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眷屬加給範圍。

一般非自願離職可以領到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可領6個月。假設以月投保薪資30,300的小美為例,1個月可領到30,300*60%=18,180元,領滿6個月則為10萬9,080元。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包含必須撫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多領10%,最多可領20%,也就是可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舉例而言,小美若是有無工作收入的父母要扶養,則每月最多可領30,300*80%=24,240元,最多可領6個月,領滿總金額為14萬5,440元。

但如果非自願離職時已經超過45歲,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多可領9個月,30,300*60%*9=163,620,亦即可領到16萬3,620元。

勞保局表示,如果領完失業給付仍未找到工作,則可以參加職業訓練課程,繼續可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多長達6個月。

轉載自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