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菜總編
上一篇我們提到,如何防止公司機秘,被員工帶出去當作謀生工具。
這一篇我們要談的,是如果有人帶著他前東家的技術資訊、客戶名單前來投靠,我們該歡欣鼓舞?還是敬而遠之?
營業秘密法第 13-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
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意思▶如果員工被判定營業秘密罪,那公司要連帶受罰,除非公司能証明「我已盡力用力預防這件事的發生了」
所以說..
天上掉下來的不一定是禮物,也有可能是穢物><
我們拿近年一直被拿出來討論的聯x、美x案來看吧。
故事大綱是兩個工程師原本任職在美 x公司,某天夾帶了前東家的一些技術機密到聯x公司上班,
結果前東家發現後,就一併對工程師和聯x提告,結果聯x公司判罰2000萬台幣定讞。
故事中的聯x是台灣相當知名的企業,聘請的律師當然也不是吃素的,
自然知道攻防重點在於是否「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於是,當時他們就對這點做了以下抗辯:
- 聯x與員工簽訂「聘僱契約書」,約定不得將前雇主的機密信息透露給聯x或在工作中使用,
並且於附件聲明中問及是否接觸或處理前任雇主的機密信息等問題時,兩位工程師都回答:「否」。
- 自招募員工起,即採層層防護措施及宣導訓練,以避免員工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並有法令遵循之規範及制度,已善盡防止義務;
意思▶聯x已經三申五令告誡員工不能透露前雇主的機密,也在聘僱契約明文簽署,員工來報到的時候也詢問過他們,他們都說沒有帶槍投靠!
但法院沒有接受,我們來看一下法院如何反駁吧
- 未盡「核實之責任」:兩名工程師為高級研發人員,非屬一般職員,聯x公司「有義務實質審查」,
兩名工程師是否如實回答,卻無後續實質管理與核實而直接予以聘用,顯「未盡合理防免義務」。
- 未「有效防止」:員工竊取他人營業秘密:聯x公司新事業發展中心副總經理曾因被告之要求下,
特別配給被告「例外」讀取個人 USB、無須連上公司網路、有高度資安疑慮之公用筆記型電腦、得於聯x公司辦公室內使用之權限。
意思▶公司應該要去「核實」員工說的是不是真的,並且聯x高階主管根本就特例的讓對方使用權限外的網域,還提供了可以讀取機秘的筆電喲?!
看到這裡,應該蠻多企業人資伙伴有點絕望,因為…
- 要盡「核實之責任」:實務上很難辦的到,是要搜身還是…?
- 要「有效防止」:聯x已經是資本雄厚,資安實力堅強的公司,才能讓員工禁聯外部網域,但也無法阻檔高階主管開權限給人家呀?
其實,大家也莫驚莫慌莫害怕,聯x會被判罰,還有其它錯綜複雜的因素,聯x是否為無辜也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
但的確「已盡力防止」相較於「什麼是秘密」來說,比較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找出一個自保的方向。
參考法院的見解,我們可以做的事情有:
- 員工如果帶了前東家的資料來投靠,千萬不要用,會惹禍上身。
- 員工如果來自競爭公司,建議多加留意(提醒:如果要照會前東家,需取得員工同意)。
- 經濟部自2005年起推廣「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建立一套系統化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並且取得外部公正稽核組織之驗證,
應有助於有效管理內部的智慧財產,並避免員工產出侵權行為,當然…不能流於形式,而是要落實執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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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
第13-4條 |
法院判決參考 |
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 |
109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 4 號 |
|
106 年度智訴字第 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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