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搶修易發生職災 勞動部:未預防最高罰30萬

丹娜絲颱風強度雖已減弱,但豪雨及颱風過後從事災害搶修及復建工作極易發生職業災害。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防災及應變措施,並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鑑於颱風過後各地將展開災害復原工作,勞工從事河岸與海岸等鄰水作業可能有溺水風險,道路修復工程要注意是否有岩石滾落及飛落,橋樑拆除與房屋修復更常發生墜落及倒塌災害;至下水道清淤、地下室清理等作業要小心缺氧、中毒危害及是否因潮濕而引發用電設備及線路漏電情形。

勞動部表示,河岸與海岸清理作業應有危險發生時能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之通報系統、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道路修復工程應清除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或設置擋土支撐,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並妥善規畫營建機具、車輛的作業路線。

此外,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並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從事高處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場情況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止墜落災害;局限空間作業應確實實施通風換氣及測定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確認安全,並提供缺氧、中毒、感電、崩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預防設施。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颱風期間鄰水、道路修復、邊坡擋土、修繕、拆除、清淤等易發生職災的作業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勞動部強調,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此外,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或之後出勤,應事前與勞工約定,包含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或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協助等,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義務。

轉載自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