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及台中新光三越百貨接連發生爆炸案,造成嚴重傷亡,勞動部為強化工作場所安全,7/8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針對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大幅提高停工後的復工標準,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才可申請復工,若違反停工通知,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修正發布的「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主要重點包括若因設施不良肇災,該場所相同的設施雖未發生事故,但也需一併檢查後才可復工;若發生爆炸,與此次爆炸有關聯的設施場所,都應一併檢查;如果是多次發生災害,則需擴大停工範圍徹底檢討。
勞動部舉例,若電梯井發生勞工墜落事故,必須要求工作場所內所有的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建築物外牆某側施工架發生倒塌、崩塌,其他側外牆施工架亦應一併停工檢討改善,這是因「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考量也有再次發生災害的疑慮,因此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
此外,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肇災風險偏高,針對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都需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例如營造工程若在3年內發生2起職業災害,勞檢單位將擴大停工範,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針對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與危害相關聯的設施場所,都將要求停工,面檢討危害關聯性設施的場所,例如工廠發生高溫、高壓製程洩漏火災、爆炸事故,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都需全面停工檢查,並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其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以確保整體系統運作的安全。
勞動部強調,為了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勞檢機構將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復工審查會議」,共同檢視改善措施,避免災害再發生。
轉載自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