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公益行為 不需申請許可

外籍人士在臺工作採「許可制」,須事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且限定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否則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因此過去對於外國人從事其他公益性質活動是否有違法疑慮,會有認定上的困難。不過勞動部近期發函地方政府,針對外國人從事活動符合公益目的、自發性、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等原則時,認定非屬就業服務法規定範疇,得免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對於勞動部的解釋,地方政府認為,相較於現行的做法是有放寬,有些認定上較困難的個案類型可能因此得以解套;但也擔心未來可能會被違法雇主濫用,建議勞動部可再列舉符合「公益性服務」的項目、條件,在裁量上會更為明確。

過去對於外國人從事志願性服務工作,勞動部認為除非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否則均應申請工作許可,因此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因該原則遵行多年,有政委因此提案,藉由放寬促進文化交流,勞動部隨即檢討。

針對外國人自發性提供公益性服務,以及相同類型無對價報酬行為,是否屬就服法中的限制行為,勞動部9月2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以及地方勞政單位,召開「外國人在臺從事之無償工作有無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會議,並在近期發函縣市政府,認定在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的情況下,外國人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的輔助性服務,該行為不屬就服法規定範疇。

相關人員表示,外籍白領人員利用工作之餘,從事公益性表演,或在教會擔任英語教學的案例很多,應用在藍領外勞的情況較少,但若工廠外勞清掃工業區周邊的馬路,或家庭看護工幫忙維持社區清潔,判定雇主是否有違法時,就需從雙方有無對價關係、外勞是否屬自願、受到何人的指揮監督,以及原本提供服務的人或單位等方向來判定,因此勞工局也建議勞動部對於「公益」的項目、範疇、條件做明確定義,避免雇主以公益的名目,要求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