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菜總編
企業惡夢的前三名,一定有:原本信任、用心澆灌裁培的員工,有一天不但離職了,
還挖走公司一票的同事和客戶,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還組了自己的團隊!!)。
為了避免這種惡夢成真,過往,企業就會跟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員工離職後去競爭的公司或行業上班。
但,由於這關係著員工的生計權益,於是勞基法在104年修法,明訂了「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規範,
訂定了競業的範圍和補償措施,使離職後競業禁止多了幾層的限制,也增加企業約定的成本。
競業禁止不好用了,企業開始把眼光投注在「營業秘密」的法規上。
營業秘密主要的規定是「營業秘密法」及「刑法§317條」洩露秘密罪。
這是為了保持市場公平競爭,所以要保護公司的業務或技術機密的法規。
因此,不管人員在哪上班,都不能把公司的秘密洩漏出去,當然也不能使用這些機秘做為謀生的工具。
甚至,如果涉及的是刑法§317條的洩露秘密罪,那還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而是刑事處分,那可是嚴重多了呢!
但…
什麼是「營業秘密」?
客戶資料是秘密嗎?
交易底價是秘密嗎?
技術秘密的範圍到哪裡呢?
要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首先要證明的,就是「它是個秘密」
目前 關於秘密的定義,比較穩定的法律見解是要符合以下3個條件:
- 要有「秘密性」
秘密性之判斷,係採業界標準,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註1)。
意思▶一般人不會知道,即便是這個專業領域的人,只要沒在這家公司上班,還是不會知道,這就可以被稱為秘密。
- 要有「經濟性」
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註2)
意思▶這資訊被洩露了,會造成公司的損害或競爭力減損,它是有價值的!
- 要有「合理保密措施」
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
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註3)
意思▶不是公司裡隨便人走在路上都可以撿到的資訊,必需是特定職務,有密碼或特殊管道才能取得的被保護資訊。
基本上只要資訊符合上列3要件,就可以被認定:它是個被保護的秘密!
但江湖人士都知道,會卡關的點都不在定義,而是在舉證,
以這3個要件來說,卡點中的卡點是「合理保密措施」,
企業必須要證明,現在對方持有的是公司主觀上有保密的想法,客觀上也有保護動作的資訊。
因此,做為保護營業秘密起手式,下列幾件事情是必須做的:
1. 簽訂保密協議:除了在職期間應保護持有之資訊外,也要約定當僱傭關係終止時,應將任職當時擁有之機密資訊文件、紀錄等機密資訊返還並銷毀複本。
2. 制定機密等級制度:區分文件等級,並且在文件上標記,使經手的人都知道文件的機密程度。
3. 資訊分級保護:電腦資訊一定要分級分層設定授權或密碼,紙本資料也應存放在分級上鎖的資料櫃中。
在這個人才流動為常態的時代,而為了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和保護公司的核心利益,
競業禁止和營業秘密為企業保護競爭力的兩大手段。
但現今的法律環境中,競業禁止有其局限性,因此,營業秘密保護就愈發受到重視。
所以,讓我們做好保密協議簽訂、制定機密等級制度,並進行資訊分級保護,
以堅實自己的保護網,確保核心利益不被侵犯吧!
參考法源:
營業秘密法 | 第2、13-1條 |
刑法 | 第317條 |
法院判決參考 | 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註1) |
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註2) | |
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註3) |
😊 下集預告:營業秘密和競業禁止:Part2_如何防止帶槍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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