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妹仔編
雇主小心踩雷 !
現今勞基法休假不只包含固定工作天期間雇主該給勞工的「例假日」、「休假日」,以及規定的「國定假日」之外,
還有勞基法第38條規定的針對年資計算「特別休假」,而「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
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那勞基法中規定的特休假期到底是多少呢?該如何計算不同制度下的特休日期?讓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了解。
一、勞工因年資不同而有不同的天數的特休假期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期間 |
日數 |
六個月~一年未滿者 |
3天 |
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 |
7日 |
兩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
10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
14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 |
15日 |
十年以上者 |
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二、特休的計算方式分為週年制、曆年制
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休天數用什麼制度計算,雇主是可以跟勞工約定的,
其中最常見的是週年制與曆年制,針對兩項不同分別說明:
三、週年制與曆年制的優缺點分析及注意事項
項目 |
優點 |
缺點 |
週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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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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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若採曆年制計給勞工特別休假時,為避免滋生勞資爭議,應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1. 於勞動契約或公開揭示的工作規則載明特別休假的計算方式。
2. 於契約終止時,雇主須依勞工到職日計算其應休的特休日數,將依曆年制計算所得日數與週年制計算所得日數相比,
若有不足,雇主仍應針對不足數給假或折發工資。
於契約終止時,若雇主針對依到職日計算未滿一定工作年資之勞工已預給特別休假,
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
雇主可透過書面契約與勞工約定,或由以工作規則加以規範,藉由實行公開揭示程序,以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3. 附上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讓大家可以確認特休天數是否正確。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38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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