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現代人生活步調緊湊,長期面對過勞與高壓,容易出現失眠、焦慮、情緒低落等身心症狀 (小編深受其苦😣),
再加上長期加班、工作壓力、主管管理方式不當,甚至遭受言語羞辱或職場霸凌等壓力,
長期累積下來,對勞工的心理健康造成影響,甚至引發憂鬱症等精神疾病。
近期,不少人詢問小編,如果因職場壓力出現持續性的情緒低落、焦慮,甚至無法工作,經醫師診斷為憂鬱症,這樣算不算是職業病?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釐清 ~
並不是所有發生在工作期間的疾病,都能被認定為職業病。
根據勞動部訂定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精神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必須綜合評估工作上的心理壓力、
非工作上的心理壓力及個人因素,而不是單純以「是否在工作期間發病」來判斷。
因此,判斷憂鬱症是否為職業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大核心標準
一、確實有精神疾病診斷: 經由精神科或身心科專科醫師確診罹患符合國際疾病分類(如 ICD-10/11)的精神疾病,如重度憂鬱症。
二、發病前 6 個月內存在強烈的職場心理壓力:
● 常見壓力源包括:
✔ 極端突發事件: 遭遇嚴重工安事故、目睹死亡、遭受嚴重的職場霸凌、暴行或性騷擾。
✔ 長期超時工作或極度負荷: 發病前長期極度加班達過勞標準、夜班頻繁、輪班間隔過短,或工作內容與責任發生巨大且合理的劇變。
✔ 嚴重職場人際衝突: 與主管、同事或客戶發生持續且極端惡劣的對立與摩擦。
三、排除非工作因素: 檢視勞工發病是否主要來自家族精神病史,或經歷重大非工作壓力事件,如親人過世、重大財務危機、婚姻破裂等,
如果個人生活因素才是主要誘因,則無法認定為職業病。
實務上,由於心理壓力不像身體外傷有明顯的痕跡,憂鬱症的職業病判斷需要客觀證據與專業評估,
除了身心科診療外,需至職業醫學科門診看診,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會透過「工作心理壓力事件評估表」,綜合分析勞工的工作環境與發病時序,
另外,勞工需提供具體的壓力證明,如霸凌言語或下班交辦事項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打卡與加班紀錄、職務異動公告、內部申訴報告等。
若勞保局審查時與雇主產生認定爭議,案件會移送至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由醫學、法律及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組成的小組進行最終綜合鑑定。
憂鬱症的認定採取嚴格的「個案認定與相當因果關係」原則,如果能證明與執行職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病。
如果認定為職業病,勞工有哪些權益?
職災醫療給付:經認定為職業病後,依職災保險規定享有職災醫療保障,包括相關醫療費用及部分負擔減免等。
職災傷病給付:因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且未取得原有薪資,符合條件者,可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職災失能給付: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無法改善,並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者,可申請職災失能給付。職災保險也有針對退保後才確診職業病的相關保障。
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如果屬於職業災害,還會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問題,例如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的工資補償等。
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補償,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是不同制度;兩者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及請領條件,
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給付金額可依法抵充,並非兩者可以完全重複請領。
參考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第 2 條 |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 38、42、43、73 條 |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第 18、19、20、21 條 |
| 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 |
|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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