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月薪未達4萬元需揭露 違者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條文實施新規定,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必須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規定實施至今近3個月,並未有違法事件,但接獲20多件陳情,針對薪資未達4萬元的徵才,質疑薪資範圍過大,不利求職者,勞動部近期將會以「行政指導」方式,勸說雇主將薪資上下限訂的更明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說明,就服機構於受理雇主求才登記時,如遇有薪資範圍過大之情形,雖無違反規定,但為利媒合效能,會建議釐清雇主求才之職務類別以及所設定之工作任務,並據以適度調整需才規格條件,並調縮薪資範圍,以利有效聚焦求職求才雙方需求之期待。

陳世昌進一步說明,雇主若是不清楚薪資水準,可以參考勞動部的「職纇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網(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

陳世昌說,該規定實施至今,發現是有正向影響,至少雇主徵才時有標明起薪,讓求職者選擇是否前往應徵,針對台灣就業通網站上雇主求才的薪資,都已符合法令規定,根據統計,月薪未達4萬元其上下限區間中位數3千元、平均數則是5千元,也就是徵才薪資訂在如起薪2萬5千元至2萬8千元上限。

陳世昌指出,先前發函並以問答方式向雇主宣導,為更正式近期將會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

陳世昌說,一般目前求才廣告,大家在意的是下限,比如起薪3萬5以上、或是2萬4以上,最高到多少,是看雇主跟求職雙方議價的結果,雇主開出來的薪資會因求職個人的條件、雙方談妥的內容,再往上增加,所以在意的是下限的部分,如果有揭露、而且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