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肺結核需雇主同意 移盟要求修法

現行法令規定,外籍移工如經確診為肺結核,必須有雇主的同意才能申請都治服務並在台治療。對此移工團體認為,此項規定嚴重違反人權,要求衛福部修改不當法令,將治療自主權還給移工。對此疾管署回應,結核病完治時間達6個月,過程需雇主配合及提供合適的環境與時間,因此移工須由雇主同意接受結核病治療的規定,是基於防疫前提,兼顧勞僱雙方權益下的考量。

台灣移工聯盟11月5日赴疾管署陳情,兩名菲籍廠工M君及J君在台工作年資都已長達6年,今年被診斷結核菌感染,雖然都有持續治療,且醫生在診斷書上註明「出院後可回復上班」、「病情改善,已無傳染性,可正常工作」,卻被雇主及仲介公司強制隔離,甚至被要求簽下自願返國同意書,讓他們覺得自己像被免洗筷般丟棄。

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確診肺結核,除多重抗藥性個案外,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外國人同意書以及雇主協助意願書等三項文件,申請都治服務。換言之,如果雇主不接受同意移工治療,即視為健檢不合格,將按就業服務法第73條廢聘,影響移工合法工作權益。

新竹教區移民工服務中心主任劉曉櫻表示,這兩名移工入境前的健檢合格,入境後在台工作至今6年,依規定繳納所得稅及勞、健保,僅因感染結核菌就被公司剝奪工作及受治療的權利。事實上,結核病只要規則服藥兩週,即不具有傳染力,可正常工作;持續服藥六至九個月即會痊癒。

台灣移工聯盟成員王俐婷認為,現行辦法只針對藍領移工有相關限制,白領外國人則不需經雇主同意,要求衛福部立即修改這種歧視的規定。

希望職工中心督導許惟棟則說,過去要確診才會接受都治治療,現在只要疑似個案,醫生就會建議治療,支持這樣的做法。但他強調,關鍵在於並非是移工不願接受治療,而是在現有辦法下,需要雇主同意才能進行後續療程,反而容易使治療中斷,建議開放移工在台轉換期間也能治療至找到新雇主。

對於移工團體訴求,疾管署解釋,由於結核病完治時間長達半年,因此治療過程需雇主配合,避免移工因療程中斷使病況惡化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將收集各方意見及資料,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與團體研商。

此外,目前除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外之第一類外國人,仍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健康檢查。疾管署說明,無論第一類或第二類外國人,一旦確診肺結核,且未進行結核病都治,均適用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