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均為法定應放假日,如適逢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休息日,應予補休,補休方式及排定,由勞僱雙方協商。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說明,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而初三適逢星期六,依勞動部函釋,若該日屬勞資雙方約定無須出勤的休息日,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其他工作日補休。
若因行業特性於春節假期間仍需指派勞工工作時,依規定應加發一日工資,亦可經勞工同意後擇日補休。此外,春節期間使勞工出勤工作,仍應遵守每7日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違者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