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辦處要求仲介面談 勞動部指不應片面實施

有多家仲介反應,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代表處限期要求我國仲介公司派代表前往越辦處面談,否則將暫停受理該仲介公司引進越勞來臺工作文件的認證;對此,勞動部已經發函越辦處要求立即停止實施,若是真有面談之必要,應經由雙邊會議提案討論,不應片面實施。

據了解,近日前往越辦處辦理認證的仲介公司,多家仲介都不約而同收到越辦處的通知函,其內容指出,為釐清臺灣越僑協會來函反應有越勞被超收費用(1名越勞被收3千美金以上)等問題,要求臺灣仲介公司派代表在7月15日至7月31日期間,與代表助理先約時間直接與代表面談。

通知函中還指出,若臺灣仲介公司沒有在期限內面談,為維護越勞權益與降低越勞在臺行蹤不明情況,越辦處將暫停該仲介引進越勞來臺工作相關文件的認證。

仲介表示,若是有超收應提出證據,而不是單方面聽信某團體的言論,就損及我國雇主與仲介權益。

勞動部表示,有多家仲介打電話反應越辦處要求面談不合理措施,且臺北與高雄就業服務公會也來函反應此事,因此勞動部已於7月22日發函要求越辦處立即停止實施,如認為有實施必要,應在雙邊會議提出討論。

勞動部強調,根據第4屆臺越勞工部長級會議結論,雙方同意加強管理越勞來臺後收費情形,若是越南政府有發現收費違規情形,應依雙方各國規定處理並交換資訊;且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對於超收費用之本、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已定有相關處罰制度,若是越辦處知道仲介公司有超收情事,應將臺越兩國仲介公司具體違法事證交付我國,以便查處。

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及第69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事,違反上開規定之我國人力仲介公司,將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又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要求、期約或收受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正利益者,我國得不予認可、廢止或撤銷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