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延續上篇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就業歧視,今天我們來聊聊第2項招募與僱用員工之禁止規定需特別留意的事項有哪些?首先,招募廣告內容需留意是否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所謂「廣告不實」是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合」使求職者在認知錯誤的情形做成決定。例如,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或薪資福利與廣告所刊載內容不同。
其次,非職務所需,應避免要求提供隱私資料。
根據法令規定,所謂的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測謊等。
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背景調查、懷孕計畫等。
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權益(除非職務上需要且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別忘了雇主負舉證責任,如果所要求的隱私資料與從事該項工作無關,又未經求職者或員工同意,即可能觸法。但例如,保全人員、補習班教職人員、計程車司機、銀行理專、保母等,因職務特殊狀況所需,可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
最後,經常性薪資未達到新臺幣4萬元,需告知薪資範圍,建議區間不超過5,000元,徵才廣告上薪資欄不可寫「面議」或「依照公司規定」。
提醒您,依個資法規定,如果雇主蒐集求職者者或員工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雇主應該主動或依求職者或員工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除了遵守法令規定,更要瞭解相關勞動法令,要避免誤觸法令而受到裁罰。
補充說明:「經常性薪資」是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伙食津貼、交通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 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如果是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則應揭示每小時、 每日或每件的金額,並補充說明用人和核薪條件。
參考法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
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
保全業第10-1條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 條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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