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保補投保當天發生職災,災保理賠後還是要命雇主限期給付!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出,為防範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將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投保單位的道德危險,因此如果投保單位事後為勞工補投保當天發生職災,勞保局仍會給付該名勞工相關給付,但也會要求事業單位繳回給付金額。
依職災勞工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無論事業單位有無為受僱勞工申報加保,受僱勞工發生事故後仍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如果未加保的話則勞保局會再向事業單位追償給付金額。
但近日有事業單位於到職日事後為勞工「補加保」,未料勞工卻在補加保當天發生職災,因而產生是否要追償的疑慮,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科長林煥柏說,為防止道德風險,並參勞保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若不是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保險效力從次日生效,因此補投保當天發生事故後仍會向雇主追償。
此外,為明確職保適應範圍,勞動部近日預告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把災保法上路前的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也納入災保法的給付的行業,明確保障範圍。
轉載自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