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遷廠爭議談落實「調動五原則」的重要性

【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某知名餐飲集團為了提升生產及物流效率,將中央廚房從新北中和遷至桃園中壢新建廠房,

因新舊工作地點距離超過 35 公里,通勤時間翻倍,

若無法配合到新廠工作,需於最後工作日提交自願離職單後取得「非自願」離職書,

未提交者則需至新廠報到,員工指控這項規定為規避資遣費而引發勞資爭議。


其實,企業基於營運需求要進行組織調整或工作地點變更,屬正當權限,

不過因工作地點調動常常引發令企業頭痛不已的勞資爭議問題,提醒人資需特別留意。


依法,調動除了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外,同時需符合調動五原則:

一、企業經營上所必需:調動必須有正當的業務理由,不可帶有報復、處罰或惡意刁難員工的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不得作不利的變更調動後的薪資、職位福利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有任何不利的變更。

       不過也有特例的狀況,如果因特定工作內容的變更而導致津貼補助的減少,例如高溫津貼、危險津貼、外勤津貼等,

       當工作內容改變,風險或條件消失,津貼自然可以取消,這種因職務對價性質所獲得的津貼取消,通常不會視為不利變更。

三、體能與技術可勝任:調動後的工作內容必須是員工目前的體能與技術可以勝任的範圍。

四、地點過遠給予協助:若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過遠,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交通津貼、宿舍、通勤工具或工時安排等配套措施。

       實務上,對於「工作地點過遠」需提供「必要協助」的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

       仍需以個別員工的家庭狀況、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

五、兼顧家庭生活利益:必須考量調動後,是否會嚴重衝擊員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如接送小孩、照顧長輩),

       在調動前應與同仁懇切溝通,盡可能提供交通輔(補)助等配套措施,或將增加的通勤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以降低工作調動對個別員工家庭生活的影響程度。

 

員工可以拒絕調動嗎?

如果符合上述法規要件,那麼調動會被視為雇主的「合法指示」,員工應配合執行。

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報到,連續 3 日可視為曠職,雇主可依法解僱,且不需支付資遣費。


那麼反之,若雇主違反調動要件,員工有權拒絕,雇主更不能要求員工自請離

針對調動不合法,依法可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若雇主未依法於期限內給付資遣費,勞工局可處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法業者名稱。


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若員工因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仍屬於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這個案例,值得人資留意的是「調動五原則」的落實,

在遷廠過程中,若為了降低成本,透過調動安排想讓員工自行請辭,甚至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的情形,

一旦被認定為形式上自願、實質上強迫,就可能面臨行政裁罰與勞資爭議問題。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 10-1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第 3 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4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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