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人試用期,到底行不行?

【企業危機百科】/ 希水編

歲末年關之際,常會出現一波轉職潮,當新人到職後,企業會希望藉由試用期來進一步評估其能力表現也是人之常情,

但勞基法中有試用期規範嗎?實施新進員工試用期,企業需要留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不慎觸法呢?
現行的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的規範,所以是否約定試用期,只要勞雇雙方協調同意即可

不過,只要傭關係成立,試用期間工的勞動權益也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和正式員工是完全相同的

勞工權益

勞基法規範

工資

試用期薪資可以由勞資雙方協調約定,但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2024年基本工資月薪為$27,470元,時新為$183元)
加班費亦須比照勞基法加班費率計算。

工時

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周不得超過 40 小時。
超過即為延長工時,也就是俗稱的加班。

休假

試用期休假一樣比照勞基法,包含國定假日、病假、事假、喪假、婚假、產假…等
特休假規定是「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除非試用期約定超過六個月,不然不會遇到;
若遇到,必須比照給假。

年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所以試用期年資一樣是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勞健保

原則上只要傭關係成立就必須依法為勞工辦理投保,以及提撥至少6% 的勞工退休金。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試用期不適任,需要予以資遣該留意哪些事項?

資遣程序

注意事項

解僱最後

手段性原則

試用期因期間較短,雖可排除「解僱最後手段性」之適用,減輕雇主對於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之舉證;但建議仍需提出合理的員工不適任證明,例如具體的考核評分規範,避免無所依據、有失公允之嫌。

預告期

勞基法規定員工到職三個月內,不需要資遣預告期,當然也沒有所謂的謀職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則應在10天前預告通知,並依法給予謀職假。

資遣費

年資每滿一年,需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年資未滿一年(含未滿三個月),以實際工作日數依比例計算。即使勞工在職期間再短,依法都須給付資遣費用。

資遣證明

和正式員工無異,在該員工工作的最後一天,雇主須提供其資遣證明(非自願離職書)和勞健保退保單兩項文件。
另外,也不要忘記要「資遣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哦。

 

最後要提醒雇主,試用期的事前約定很重要,不要只有口頭約定,要白紙黑字為憑,

雙方簽訂試用期合約,協議內容需包括試用期間多久、最多延長幾次,考評規範為何等等。

還有,只要是有「繼續性」性質的工作,就算雙方有約定試用期,也不能將試用期視為是「定期契約」哦!

 

參考法源

法院判決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3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44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76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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