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依據勞動部公佈數據顯示,112年全國勞資爭議受理案件超過2萬6千件,
其中「給付資遣費爭議」占比超過24%,僅次於「工資爭議」。
常見的資遣費給付爭議包含未給付、金額誤算、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或誤以為試用期終止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 ;
由於資遣費計算基準較為複雜,除了需以平均工資計算外,
還需考量員工適用舊制(勞基法退休制度)或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二者的計算基準大不相同,常常讓雇主一頭霧水,就怕算錯引發令人困擾的勞資爭議,
那麼,就讓我們來拆解資遣費怎麼算才不會違法: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雇主誤算薪資而短少給付資遣費,下列期日或期間不能計入,應予以排除:
(1)發生計算事由當日。
(2)職災醫療期間。
(3)依勞基法50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受僱未滿6個月女性勞工請產假)。
(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
(5)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6)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期間。
(7)留職停薪者期間。
(8)勞資協商無薪假(減班休息)期間(勞動部91.1.17勞動2字第0910002799號令)。
(9)合法罷工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4.7.14臺勞資3字第124022號函)。
(10)勞工曾於疫情期間,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期間。(勞動部109.3.30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11)勞工曾於疫情期間,依規定請疫苗接種假期間 (勞動部110.7.19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12)企業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曾受政府命令、公告或通知而停業或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
(勞動部110.7.27勞動條2字第1100130738號令)。
提醒您~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扣除上述應排除之期間後,仍需往前算足6個月,
不過,若勞工的每月工資沒有異動,也可以正常(還原)薪資計算,取最有利勞工的計算方式即可。
資遣費應該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如果未依法定計算標準或期限發給,將處新臺幣30萬~15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
至於雇主未給付或給付不足的部分,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請求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遲延利息請求權時效為5年。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 第2-4、17、78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12、4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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